此外,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诽谤条例》对新闻媒介特许权有明确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或广播对于可以公开旁听的法庭诉讼的公正而准确的报道,如果是按法律程序同时发布的,享有特许权。第14条规定了“报刊的有限特许权”,在条例后还有附表详细罗列这种享有“有限特许权”的各种内容。 我国台湾《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其后“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都是属于对新闻特许权的规定。
这就是说,新闻“特许权”规定对媒体免于讼累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笔者认为,受新闻特许权保护的新闻报道可借鉴国际惯例予以扩大,除官方公开信息外,还可包括社会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关自己业务范围的信息和对内部人员进行处分的行为,以及有关科学、艺术、娱乐、体育和其他涉及公众事务的会议信息等等。
二、被报道者同意采访的情形下秘密拍录可以免责
也就是说,被报道者若是同意面对大众传媒来公开事件或观点,他(她)就理应有对自己言行所引起的结果的预期,并不能因为新闻媒体的秘密拍录行为而诉媒体侵权。很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将双方谈话录音,人们对自己的谈话不存在偷录问题,这只不过是对自己参加的谈话的一次记录而已;对于谈话双方,都有一个假设性前提,即在谈话中透露心事或秘密的人总要冒着一种风险,比如电话联系是可能被持久记录的,而通话对方可能背信弃义;另外,对于媒介来说,经一方同意而播出或刊载偷录的电话内容没有那么严重地冒犯他人,因为提供偷录内容的人不会听到对方不想让他听到的内容。一起有关诉讼美国一位法官在判词中说: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拨出某个电话号码可能使超过一个常用的电话机响起来。参与电话谈话的每一个人都要承担对方可能设有电话分机和让另一个人偷听他们谈话的风险。遇到上种情况,没有任何人的隐私受到侵犯,参与电话谈话的各方不可以此为由而做出投诉。
三、新闻价值(公众兴趣)
这是美国法官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的创造,法官裁定发布有“新闻价值”的资料享有特权。有些法庭采用三个标准决定有关报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所发布事实的社会价值;对看来是私人事务所做出的侵扰的深入程度;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自愿成为公众关注人物。
四、肉眼可见
肉眼可见原则与每个人的隐私期望相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私隐问题小组提供的咨询文件上这样阐述:通过某人家居打开的窗户进行监视并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任何藉此而取得的资料都是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展露因他人眼前。根据这个“肉眼可见”的原则,由于车箱内大部分地方都可以让路人看见,遂不能获得不受好奇的过路人侵扰的保障。驾驶车辆的人亦不能因为有记者拍摄他在路上驾驶的情况而提出申诉。同样,在任何人均可以接近的柜台售卖违禁药物的店主是不能因为有记者拍下他卖药的情况而提出申诉。凡个人或者其财物是处于别人可以看见的地方,而且肉眼便可察觉到,则他人亦可使用望远镜或远摄镜摄影机予以观察或记录,而不会侵害该人的隐私期望。但若有使用科技仪器去收集资料,而这些资料不使用科技仪器便看不见的,便属侵犯隐私行为。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1)
做记者苦;做隐性采访记者更苦;而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被揭穿的记者苦之又苦。隐性采访的报道对象大多是一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所以自己的行为一旦被曝光,结果自然不会乐观。一旦偷拍被揭穿,连串的恶性后果很难想象。笔者从当年参与曝光无极假药市场,率先在国内使用隐性采访拍摄手法到现在,十几年来完成了数十次成功的暗访工作,笔者认为;年轻记者在进行暗访时最紧要的的问题,就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隐性采访中存在大量的人身财产风险与尴尬,个中滋味,只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才能真正体会。
隐性采访具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为了隐蔽,记者往往单枪匹马深入“虎穴”并孤身作战,很难得到采访对象和有关单位的协助,若方法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采访对象的反感,产生不良后果;在一些不法团伙中采访,尽管隐瞒了身份,记者还是随时都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美国学者Sussman 在1993年的调查中发现,在101个国家中,发生共约1060件违反新闻自由的案例,46个新闻记者在16个国家中被绑架,大约330个记者在48个国家中被逮捕,154个记者在13个国家中被暴徒攻击、殴打、受伤,86个记者在28个国家中受到死亡威胁,从1988年以来每年更有平均66个记者被杀,其中在1993年,阿尔及利亚政府以宗教恐怖分子的罪名,杀了8个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主要面临法律诉讼、暴力威胁、钱色诱惑、断线威胁、升迁威胁这五大风险与尴尬:
一、 曝光止于诉讼
“曝光止于诉讼”是对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的一种反动,更形象一点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左手”打击新闻的“右手”。新闻媒体被送上法庭已经渐渐成了见怪不怪的事。
2000年,某电视台记者忽然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要他在某月某日去法院。原来,他对一家假冒伪劣“保健品”的小作坊进行了曝光,结果想不到这家保健品的经理反而以损害名誉权的理由将他告上了法院。
诉状讲:“我神力丸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最近正准备中外合资时,某电视台记者李德亮没经本企业的同意,采用偷拍的方式对我企业进行了大肆污辱性的歪曲报道。他说我们是个体,又对本企业经理医学博士本人进行恶毒的攻击,说他是农民。本企业经理刘麻士、曾获得,美国布德斯克大的教授、新加坡医学保健大师的称号。如今被记者别有用心的给予攻击,已构成企业和经理个人经济和名誉损害。我要求对方在电视台公开道歉,公开平反,并要求李德亮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一百五十万元。”
李德亮当时的偷拍讲得十分清楚。所谓的“神力丸”就是一种性药。在暗访时他偷偷拿了一瓶“神力丸”原剂,经化验,其成分大部分是一种树皮和一种ΧΧ醇之类的混合剂。这种醇,其实一种牲畜配种时用的催情剂。这种药对人来说是极其有害的,有明文规定禁止人使用这种药。
当时他用偷拍机把制药的过程都仔细记录下来了。在播出时引起了极大反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说要严办。本来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可是时隔一年,怎么那个神力丸不但没有被查封,反而上法院告了他。
几天后法院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双方都去了不少人,电视台记者更是人多势众,因为记者当被告上法院在电视台还是很少见的。
开庭调查几乎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因为当庭,李德亮请律师放了一段当时偷拍的录相。
录相里,不仅有制售神力丸种种不合标准的肮脏的生产过程,经理刘麻士向记者大吹特吹他的药神力无边。当记者问:“这药可以治痔疮吗”时候,刘巧言令色地说:“能呀,不光是小小的痔疮,肛漏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