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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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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大众对媒介角色的误读。

这是“嘉禾事件”折射最突出的。无论是对 “事先报告”还是对“记者有无良心”的争论,都必须廓清“媒介究竟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在西方,媒介是独立等级。而在中国,媒介往往被认为是一个行政权力的延伸,人们对媒介仅仅是“反映问题”并不解渴,总希望直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反映问题”必然达到“解决问题”,中央电视台门口为《焦点访谈》排起的长队就是明证。因此在嘉禾事件中,许多人责问“记者为什么不事先报告?”因为他们认定,只要记者报告,高考舞弊就会避免,这种想法是否天真姑且不论,其实这本身就不是媒介的应尽之责。

其次,有人又对记者在高考舞弊过程中“隔岸观火”表示不满,这一观点涉及到心理与道德问题上可以讨论,但从根本上说,记者的职责只在于报道事实。

第三,当舞弊案昭告天下,许多考生因此“无端受罚”,以及为记者提供拍摄场所的洗头店老板娘受人责骂后,不少人又认为“都是记者惹的祸”,其实,媒介只负责报道事实,至于事件的处理是有关权力部门的事,公正也好,偏颇也好,都不能把帐算在新闻媒介的头上,当然媒体对公众的不同意见应该反映(《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已经这样做了,如对于撤消考点带来不便的报道),至于当地某些人把“家丑外扬”迁怒于有关当事人,不但在道德上站不住脚,如果付诸行动,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道德良心与职业行为的冲突。

记者这一职业有时候是很残酷的,残酷到甚至剥夺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宣泄和行为选择,特别在中国,更容易遭致社会的压力。“嘉禾事件”中,对记者漠视几百考生“无端”受罚,许多人颇有异议,他们认为记者尽管有可能警醒更多的人,但就事论事,还是不应该看着考生“滑入深渊”。这就涉及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力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角色对个体的约束力画成一个个同心圆的话,那么最里面的那个应该是人的生物本能,然后是性别、家庭角色、社会角色,最外面的可能是职业角色。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外圈的角色都对内圈的角色有着制约作用。记者的职业角色限制了他的一些作为普通人的行为冲动。不管记者多么激动(如在体育比赛中看到本国选手夺取金牌)或多么愤慨(如受到民族歧视),你都有责任把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受众,不能因为自己的情感宣泄“图一时之快”而漠视了你身后受众对事实的需求,漠视了你的天职。所以“嘉禾事件”中记者的行为无可厚非,他们只是做了任何一个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此外还牵扯到另一个问题,许多人怀疑:记者存在不存在“制造新闻”的动机?其实,关于“制造新闻”,嘉禾事件并不算一个让人难以抉择的案例,因为无论如何,作弊被罚(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有意还是“无辜”)从法律上讲都是公平的。更难抉择的是下面这个例子:普利策新闻奖得主凯文…卡特1997年在苏丹拍下了这么一张照片:一个饥饿的黑人小孩几乎快要昏倒在去救济所的路上,旁边是一只等着进食的老鹰。(类似的作品还有有关非洲难民或灾民的几幅)卡特的作品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最后他还是获得了普利策奖这一新闻记者梦寐以求的殊荣。因为他的作品引起了全世界对苏丹以及像苏丹一样国家的难民的关注,普利策奖的评委们是带着绝对的理性去投下这庄重一票的。所以不管嘉禾事件中的记者动机如何,在客观上,他们毕竟让全社会看到了

四、纯客观型暗访中记者应具有的专业意识

暗访记者作为旁观者应当具有以下专业意识:

(1)坚持报道的事实性。新闻工作者有时不得不以职业角色压倒普通人角色,必须坚持记录、观察、报道事实,以事实回报受众;

(2)媒体不是权力部门。虽然中国新闻媒体拥有比外国同行更多的政策优势,并肩负一定的宣传任务,但这并不构成媒体“转化”为权力部门的理由。媒体“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媒体没有干涉其他事务的权力,没有宣判的权力。因此,在“嘉禾事件”中媒体无须“越俎代庖”,对事件处理的异议也不应归咎于记者;

(3)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服务于全体公众的利益。警醒大多数人远比制止少数人的错误更能代表责任心。在前不久《南方周末》记者卧底广州火车站毒窝,冒着生命危险拍下第一手照片资料的事迹中,如果记者当时看到那些丑恶现象时,立即指出不妥的地方,也许那样做的后果是当时的个别吸毒人员被暂时清理,记者当然也可作一报道,但是,我们还能看到那些令人震惊的照片吗?会有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报道而采取的彻底清查行动吗?“嘉禾事件”同样如此,记者的报告、制止也许能使舞弊稍许收敛,但事情一过呢?明年呢?其他各地的侥幸者呢?惟有以鲜活的画面大白于天下,其产生的震撼力才是无与伦比的,它可以促使所有的企图作弊者警醒,维护高考的纯洁和公正,同时也使人们进一步反思现行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推动高考改革。

“嘉禾事件”和“卡拉麦里偷猎事件”中折射出的东西是发人深醒的,中国新闻专业主义期待走出目前的困境。这当然需要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觉悟,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完备,需要社会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

总的说来,笔者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或犯罪,记者没有义务做出积极的行为。当然,道德的谴责可能因此出现,但是如果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记者的暗访行为因此产生的综合效果大于不作为导致的负面效应,记者的行为仍是可行的。

第五部分第26节 暗访记者禁止扮演的角色

应当指出的是,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实际工作当中,记者自觉不自觉的扮演不恰当角色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特许后,羊城晚报记者阮巍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旅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山西阳泉的新闻媒体也曾策划过类似报道,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这样的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应急系统的正常运作,白跑一趟的救护车,很有可能就耽搁了真正遇到急病的患者救治;白跑一趟的警察,很有可能就耽误了某地罪犯的抓捕。还有的记者用“隐身”去干预和影响新闻事件发生、进展。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携带偷拍机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这样的采访,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严肃的考场纪律。

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问题,也同样发生在国外。《世界新闻报》是《太阳报》的姊妹报,它的一位阿拉伯裔编辑一直想采访英国王室的内幕,苦于没有机会和渠道。后来他知道索菲王妃办有一个公关公司,于是他就扮成阿拉伯酋长,去跟索菲做生意,做成几笔生意后,取得了信任,索菲就在他面前对女王、查尔斯、布莱尔攻击了一番,他都悄悄录了音。这在世界报业上被称为“最伟大的采编行为,最可耻的狗仔队行为”。这个记者这样做不是第一次,他还化装为阿拉伯酋长采访过萨达姆,得过世界采编奖。事实上这里很大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诱导”的“度”的问题。记者暗访中的“诱导”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记者在暗访中言行不能具有诱导性,也尽量不要主动,有记者采访卖假发票的情况,就假扮成购买者,问:“有假发票吗?”暗访“三陪”的记者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暗访倒卖假发票,就去问:“有假发票么?”这样属于典型记者主动的发问都是不妥当的,如果对方先问,则属于对方主动,记者被动。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记者假扮成购买毒品者,问:“有海洛因吗?”我国法律规定,毒品交易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记者实施了购买行为,能否给记者定罪?又该怎样定罪?难道因为是记者暗访,就可以网开一面,在守法与犯法的界限左右随意行走,而置法律于不顾吗?

哪些身份是记者不能涉足的呢?笔者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

(一)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记者不能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

(二)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笔者曾见过一些隐性采访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描写:“为了留下‘证据’,几天后,记者又随线人携带着微型录像机来到这里(指中街地下赌场)。由于里面根本没有夹男士手包的人,所以夹包的记者一进屋便引起了注意,先是几个服务员从不同角度注视夹包,继而总是有一名身着西服的男子经过记者身边,事后线人告诉记者,此人即当晚的值班经理。无奈,为了完成采访录像,记者只得‘大张齐鼓’地赌了起来,在输掉了200多元后大骂今天没点子,然后起身离去。” 这个记者的赌博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装扮成这类人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会使记者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

(三) 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

记者如果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亦侵犯他人隐私利益。

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进程。

第五部分第27节 公共场所拍摄内容的选择(1)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给众多人员活动场所。 在公共场所对人们的公开活动进行的拍摄和录音,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任何人只要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中,就没有个人隐私这一说法,也就等于是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 , 而不管是记者还是其他人都有将他在公共场合所看东西拍摄下来、记录下来通过媒体发表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偷拍、偷录并不构成对被摄、被录者隐私权的侵害。

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采访不必偷拍。问题在于许多被采访人在镜头内的表现与镜头之外常有极大的区别。特别是被批评者常常在镜头前收敛不良举止,而一旦不再面对镜头时便有恃无恐。这方面较为典型的镜头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一次节目,湖北省某县工商局的女局长身处本局办公大楼的门口,面对抗议其乱设卡、乱收费的外地司机大喊:“我就是要收费!我要找人把你们都抓起来!”之后,记者公开采访她时,她的表现则是温文尔雅,颇有领导风范。这时,偷拍的镜头可以让观众看到未加掩饰的真实的现场。

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在其内容的选择方面没有什么限制,大家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记者偷拍的素材之一。但是一般来说,记者在偷拍时,主要是捕捉一些有害于公众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偷拍,随地吐痰、群殴、翻墙、翻越护栏等,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道德行为,没有特定的人物、特定的地点,而且,大都是随意捕捉到的。

翻越护栏的偷拍:中央电视台曾播出过一则告诫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公益广告,镜头冲击力极强。那是一组记者偷拍到的镜头:一路人因图方便,不顾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随意翻越护栏,结果在穿行马路时,被迎面行使过来的一辆车当场撞死。画面很详尽的记录下了事发的一切,尤其是路人在被车撞飞了后,在空中盘旋了两圈掉下来,这段画面给观众带来的冲击是极大的,起到了正面宣传所起不到的警示作用。记者在案发现场偷拍,原本不是去偷拍翻越护栏的行人,而是为了另一个偷拍事件,在那埋伏了好几天,始终没有收获,但是结果却拍到了这么有震撼力的一组镜头。

许多记者在反映社会不良风气时,第一时间能够联想到的肯定是“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等不道德行为。其实不然,占椅酣睡、践踏绿地、随意涂抹等都是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如某电视台在反映城市社会风气时,偷拍到这样一组镜头:某年轻男子在公用电话亭,一边抽烟、一边讲电话,旁边站了好几个等着使用电话的人。这种完全不顾他人、只顾自己的不良风气值得媒体披露。同时也起到警示人们的作用。有人认为,当众亲吻,也应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因此在反映社会不良习气的时候,可对这类人予以曝光,以示提醒。也同时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现代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我国,情人当众亲吻已经成了一种时尚,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当众接吻,不能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能说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会引起隐私权问题,但是,作为记者来讲,应该想到如果把拍摄对象的亲密行为,曝光在广大观众面前,有损被摄对象的名誉。

也有人提出,既然在公共场所没有隐私可言,那么在反映不道德行为时,只要有任何不道德行为出现,就可以予以曝光,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在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所说的公共场合没有个人隐私,是指被摄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活动没有个人隐私,但并不包括个人领域的隐私,如身体隐私部位、个人居所、包袋、日记等,这些对于个人来说,即使是身处在公共场合,也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时,不能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地铁、商场公共场所的偷拍。

90年代初,地铁、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没有规定禁止记者拍摄,记者可以随时扛着摄像机大方的出入在这些地方。然而就是在中央台对商场短斤少两等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地铁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等不良现象予以曝光后,地铁、商场几乎都做出相应的规定,记者进行采访,一定要事先征求该管理层领导的同意后方可拍摄,其实,这些条文的规定,只是该管理层害怕记者们对自己进行负面报道而采取的一项抵制手段。因为在这些商场、地铁中,有太多怕被曝光的黑暗地,而这些黑暗的曝光,将直接影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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