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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2)
记者在介入式采访中所假扮的身份很难抹去其诱导性质,因而记者的问话行事要讲究分寸。例如,为了查假药而扮作顾客的记者不能上来就问:“有假药吗?”按正常方式只能买下药后再查核,更不能许以高价买假药,否则便是诱导犯罪。如果没有缉毒部门的许可配合,不管记者扮成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犯罪之嫌。
记者这种深深扎根于犯罪行为中的采访方式十分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陷阱”,又称为“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侦查隐蔽的需要,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到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记者在介入事件时往往要引蛇出洞,扮演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一方,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不留神就踩响雷区。
有观点认为,“陷阱”可被记者用作调查已有的不法行为,但不能引诱别人违法或犯罪。再如,记者要采访卖淫嫖娼情况,就假扮嫖客引诱对方提供性服务。记者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 而且,一旦引起新闻纠纷,对方就可以抓住记者的诸多把柄,如果记者在布设的陷阱中介入过深,则更有犯罪嫌疑,那时记者将处于不利境地。
对于陷阱取证,法学理论界将设置陷阱的程序称为“毒树”,因此引诱而获得的证据称为“毒果”,因为程序不合法,所获证据因此而不合法,所谓有毒树必有毒果。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做法与英国有所区别。美国原则上对该种证据一律排除。 199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曾经偷拍了华盛顿市长马里恩·巴里吸食毒品的镜头。从此以后,美国司法机构开始倾向于把诱捕法看成一种诱导。被告可以依据“视情自卫”(situational defense)条款来辩称自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当被告在具有引诱的环境下犯了罪后,无论证据多么确凿,他都可以被判为无罪。在英国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警察采取秘密手段诱使他人犯罪而取得证据,该证据被视为非法。如果警察并没有诱使或劝说,只是因提供了犯罪的机会(没有引起犯意)而取得证据则该证据被视为合法。比如,秘密装置录音设备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用;对于无照私自开出租车的人,警察故意租车而获取证据也可以采用。
从法律上说,记者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因而,记者可以假扮的身份只能来自普通公民依法从事的活动和行为,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力的特殊身份,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隐性采访“有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法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不得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人身等权利,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偷拍偷录,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使用安全部门专用的侦查工具,特别是不得采用类似‘诱惑侦查’那样的‘卧底’手段,比如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之类,以摄录所需要的材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记者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 ,除非记者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同意。
一般认为,对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如假扮盲人过马路或孕妇乘车来测试人们的文明程度,只要记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精神伤害,公众不会有过多的指责,大都可接受。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一般应取得公安司法部门的同意和协助,否则要么记者身陷其中构成违法犯罪,要么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总之,“陷阱”的设置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尤其是在记者可以通过大量细致采访获得信息时。
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后行使刑事侦查权具有专属性,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权力。“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这几条准则可以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一个基本的采访准绳。
第五部分第23节 记者“以身试法”
一、行政权力:暗访的重点区域
一般来说,采访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采访权利的法源可以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表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在许多场合必须通过同采访对象约定而取得。” 但是,有一种情形是例外,那就是对于公权机关的监督,这时,采访权不再仅仅是职业权利,却是发挥了行政权力延伸的功能,成为权力机关自我完善和监督的重要途径。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暗访的重点区域。隐性采访使藏于黑暗之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同时,暗访行为让普通公众大快朵颐。
法国总统希拉克到乡间城堡度假,赤身裸体的希拉克信步走到阳台上,藏于暗处的摄影记者不失时机地按动快门,锁定了希拉克的形象。2002年,美国一名资深记者在耶鲁大学拍摄到一个秘密社团骷髅社的入会仪式,许多知名的政商界人士,据说都曾经是社员。从画面上人们可以看到入会者在亲吻骷髅头的恐怖情景。2001年12月8日,土耳其“ShowTV”电视台以暗访形式向全国现场直播了政府高官索贿的全过程。画面上,土耳其总理办公室主任和议会政府公务员与暗访记者扮演的“大商人”进行“交易”,而这一切被针孔录像机全部录下。事件暴露了土耳其政府中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埃杰维特政府的形象大受影响。与之类似,印度一家新闻网站于2001年8月3月揭开军方官员贪污受贿的“黑幕”,令印度政府和民众大为震惊,最后导致当时的国防部长乔治·费尔南德斯和执政联盟的两名领导辞职。该网站称他们偷拍的录像中还包括军方官员嫖娼的镜头。
二、暗访记者“以身试法”
记者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时,如果对于颁布的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有异议,或者对于其具体进行的行政处理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偷拍公路乱收费)的违法性要进行调查,往往会“以身试法”,即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接受来自行政机关方面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记者不仅依程序保护了自己且增强了报道的直观性。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在拍摄《“罚”要依法》中,就在山西省黎城公路段受了一回罚。报道中偷拍镜头显示了以下场景:
一个戴墨镜的交警在车离数十米远时已举起罚款单。“20”。交警递过一张没写明罚款理由的罚单。记者说:“给10块算了。”交警刘代江一把抢过10块钱。记者要求刘代江将罚款理由写上,刘代江用舌头舔了一下手指,又撕下一张罚单:“再来20”。记者请求刘“照顾一下”,刘代江用力将罚款单扔进司机驾驶室。坐在记者身边的司机连忙说:“给他40算了,再说就揍你了。”
镜头将交警不写明罚款理由、不告知罚款程序与被罚人有申诉权利等违法执行公务的恶劣行径,暴露得一览无余。
一位从事隐性采访的记者出版的图书《一个反腐记者的偷拍手记》记录了一次引发争议的偷拍。一段时间来,记者采访受阻事件屡见报端荧屏,被曝光者轻则遮镜头,抢相机,重则对记者殴打谩骂,非法拘禁。于是,反腐记者们实施了偷拍。在北京一些培训中心,他们偷拍了大量鲜为人知的情况。原来这些培训中心除了珍禽野味、生猛海鲜以外,桑拿、保龄、歌厅、异性按摩……应有尽有。更不可思议的是,这里面香烟、首饰、高档服装、高级礼品一应俱全。一结账,这些统统以会务费列支,让你什么破绽也看不出来。来开会的单位中,不少人一小时会也没开,纯粹是来高消费的;还有的尽管例行了公事,但太不成比例,开了两小时会,却玩了三天。
片子播出后反响极大,市民纷纷打电话表示支持。记者们也沉浸在极大兴奋中,但很快这种兴奋就被采访者的骚扰所中断。一家医药公司的人在节目中露了脸,他们看了节目后立即打电话称:“我们在培训中心高消费是外商花钱,开订货会用的,这是我们正常的业务活动。我们出钱先请客户,然后外商再把钱拨过来。你们一曝光,外商不拨钱了,损失由你们电视台负责!”还有一些人扬言要把记者告到法院,说他们侵犯了隐私权,没有经过同意就用偷拍机。
偷拍偷录行政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来源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的行政执法活动的视听资料,不构成违法。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未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意,采取拍摄、录制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没有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未妨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再者,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弱势一方,取证较为困难,要取得行政违法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将这种证据定为违法,显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经审查这类视听资料是真实的,采信这种证据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力,减少诉讼成本。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1)
“即使再过数十年,特权在中国仍然会普遍存在。其存在的关键在于,中国普通民众的思想深处都隐藏着特权的向往。”一位知名社会学家如斯断言。
2000年,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因为一名警察的冤案做过一次涉及法律部门的采访。2000年7月19日晚8点,记者一行根据群众举报,从河北某地一路跟踪制售假分子进入当地管片派出所所长王鹏和李明负责的警区。当时,由于天色近晚,记者携带的偷拍设备有效视距有限,难以真实纪录下不法分子的交易行为。于是,记者果断报警,请求当地警方支援。接警的是李明指导员,仅3分钟就赶到现场,听完记者的陈述后二话没说,抓起对讲机简明扼要地向正在所里值班的王鹏所长进行了汇报,王所长指示:全力配合记者,务必将正在进行不法交易的不法分子人脏俱获。李明指导员当机立断,根据到场4名警员的着装情况,做出了如下部署:由身着便装的李明及另一警员陪同两名记者前往非法交易现场,其余3名警员保护好随行的女记者并设法接近不法分子做好抓捕准备。
李明指导员带着记者接近了非法交易市场,“你们直接进去采访就行了,当地人基本都认识我们,我们一进去就什么也采访不着了,采访完了打我手机我们就直接过去。”
按照计划,记者暗访结束后,走到李明指导员等人藏身的地方告诉他们全部采访完毕,李明一声令下,5名干警分两路直接冲进院内,将不法分子和现场缴获的50件假酒顺利押回派出所。
图21:查处假酒
此条新闻顺利结束,并送新闻播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事情本应当到此告一段落,但突然有一天,王鹏和李明直接到单位找到记者,一脸的憔悴,和记者当初看到时指挥若定、神情自若、威风懔懔的公安完全判若两样:〃我们被人告了!〃记者大惊,忙问何故。
“就是上次你们去打假那次被抓那个假酒贩子告的,他们家有后台,他叔叔是我们市里的一个领导,他现在不是告我们抓他制售假酒,而是告我们超时羁押,法院已经给立案了,我们俩都被停职了。”
原来,是制售假酒的金老板的叔叔可能通过杨老板的家属知道金老板被抓的事儿,直接把电话打到派出所要求放人。
“当时他要我接电话,指名让负责的所长接电话,我一接过电话他直接就说,我是市委XXX,金是我亲威,你们先把人放了,有事直接跟我说就行了,不就是罚点钱吗,我当时一听挺不高兴的,所以就严肃地跟他说,你是领导,但我们办案有办案的程序,人现在还不能放,按程序只能在24小时之内交纳保证金以后才能取保候审。没想到他硬生生地来了一句,你不就是一所长吗,你叫什么名字,把你们局长家的电话告诉我,我直接找他去,我当时是真来气了,我说,局长家的电话我不不知道,你可以打办公室电话找他。”
“就那一晚上,连续接到好几个说情的电话,连我老丈人都打电话了,说那是他朋友的一个亲威,办事不要太原则了,先把人放了再说,结果我把老丈人都给得罪了。我们是严格按程序,必须先办理取保假保候审手续才能放人。当时我们也考虑到羁押不能超过24小时,我们已经将嫌疑人放了,让他们通过律师或家人前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他们都已经在院里自由活动,可以随便打电话了。但是直到过了30多个小时,他们有的家人才来办理手续,他们吃饭都是跟我们干警一块吃的,你们也都看到了,这根本就构不上超时羁押。”李明在旁边进行了补充。
记者迅速与受理此案的当地中级法院取得了联系,刚开始,该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不愿意与记者沟通,经再三陈述当时情形,而且在记者一再表示表示自己是现场目击者后,该案有关负责人开始表态:〃其实我们也不愿意接这个案子,当初他们通过检察院提起诉讼时,我们以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证据不足等为由连续驳回了好几次,但XXX直接找到我们院来了,说'就在你们这儿审,不能到别的地方审,尤其不能放到当地县法院审',其实我们很清楚,案件发生地是县城,当事人也属于本县人,按有关规定只能在当地审理,但人家愣压我们也没办法。〃
向部领导汇报后,记者再次来到当地进行调查。在知情人士的配合下,记者发现〃金老板〃已经重操旧业,继续制售假酒,只是生产地点进行了变换,原来的地方已经被有关部门查封了。知情人是〃金老板〃的熟人,在记者反复保证所拍内容不用于报道后,知情才同意带记者(前次没参加打假行动的一名记者)与〃金老板〃正面接触。
猖狂的金老板不住的跟记者和知情人大放厥词:就派出所那帮人,你等着吧,过不了几天他们全都得进去,我叔说了,少说也得让他们警察干不成,就这地方,谁惹我都没什么好果子吃,这不是我吹的,我现在不照样干着的吗?谁管我。那帮人非得抓住我不放,其实当时让我掏点钱就算了,非搞什么取保候审,王鹏那小子刚干几天所长就以为自己是谁了,我说了,宁愿掏点钱让我叔去送人也比被派出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