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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1 / 2)

>    优    点:绝对的神不知鬼不觉,甚至可以拍摄到特写自然的正面照。

提    醒:可以配合长焦,适当控制境深,有更加丰富的表现。如果使用的是照相机,应当关闭闪光灯。

明修栈道:如果拍摄环境周围简单,周围没有其他地方可以隐身,又因为偷拍需要,无法赤裸裸地端出器材,此时可以找一个同伴佯装留影,把真正的拍摄对象作为背景取景,对焦拍摄,最后把图片放大裁减就得到能够同样得到所需要的镜头。

优   点:蒙蔽率较高,特别是背景除了拍摄对象之外还有其他人的情况下胜算更大。平面媒体的摄影记者甚至可以用闪光灯。

提   示:演戏的目的是不要让拍摄对象以为在拍摄她,但是一般人都会觉得自己妨碍别人拍摄而走开,所以动作一定要快。走了的话此法即刻失效。

利用镜头:如果器材较好,能够拍摄长焦镜头,完全可以走到远处,拉长焦镜头拍摄,随心所欲、得心应手。成功率几乎是100%。此方法适合体育摄影、不可接近的野生动物。也是“狗崽队”的常用方法之一。

真实谎言:假定你在拍摄过程中总捕捉不到自然的镜头;可以作出器材“有问题”的样子,左看右看,东瞟西瞟。目的就是放松被拍对象的注意力,在其放松的瞬间抓拍。

拍摄技术层出不穷,抓拍、偷拍技巧也种类繁多,这里不一而足,也许广大记者朋友还有更加有力的手段和方式,权且抛砖引玉。

第三部分第14节 公共场所拍摄素材的后期制作(1)

电视新闻画面编辑是指运用电子编辑设备对前期摄取的画面进行选择、剪裁、组合等处理。在隐性采访中拍摄的画面进行后期制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素材的整理

记者在对拍回来的素材进行后期制作时,应首先对素材大致的浏览一遍,虽然,隐性采访所带来的局限性,致使电视台对隐性采访所拍摄内容的画面、构图、声效等方面没有显性采访要求得多,画面倾斜、光线不足的画面都可以使用。但是,一般记者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纪录的是整个或者说是大部分违法活动,素材较多,因此,记者在后期编辑时,最好是先将素材带的内容大致的记录一下,尤其是对现场同期声的纪录。

暗访节目《警惕电脑装机市场》中,记者接到投诉,在电脑装机市场,只要稍不小心,就会买到冒牌货和残次品。针对北京市几个投诉最多的电脑市场,记者进行了暗访,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记者们决定也组装一台电脑。在两个小时的装机过程中,偷拍的素材就有近四五十分钟之多。后期制作时,记者首先对整个素材带作了一个场记(专业术语:意为将拍回来的素材进行整理,拍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给素材内容作大致的记录),尤其是中间人物的对话,更是仔细,时码、谈话内容一项都没有少,尤其是中间被拍摄对象与记者的交谈内容,均进行了筛选,并把中间能够反映本质的内容记录了下来。这样,在后期剪辑的时候,就轻松多了,任何一段素材,都能够根据场记单上记载的时码很快的找到所处的位置。

二、 同期声和解说词

同期声

要注意暗访中同期声的质量问题,尽量保证当事人和记者的谈话能够清晰。对于听不清楚的谈话内容最好在编辑当中省去,哪怕是这段话对于反映事情的本质有很大的作用,也不要吝啬。

电视暗访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而致使很多重要的谈话内容没有录下来或者因为人多嘈杂,而根本就听不清楚。观众不是记者,记者可以对中间某些不清楚的谈话内容,根据画面情况和自己的记忆,猜出十之八九。但是观众没有参与整个偷拍的全过程,因此,他们并不可能知道谈话的内容。有记者认为:一小段听不清楚没有关系,加上字幕就行了。”如果说,在节目中,只为了达到揭发的目的而使用根本就无法听清楚的同期声,不但不会增加可信度,反而会引起怀疑,不法分子到底说了什么?是字幕上显示的那些内容吗?还是记者随意捏造的呢?

电视新闻最大的优势,就是能用影像和声音来说明问题,而电视暗访节目,最吸引观众的一点是它体现了新闻的真实性,让观众能够身临其境的看问题。所以说,在暗访节目的后期剪辑中,解说词的写作应尽量的少,尽量用同期声。如果在节目中,大量的用解说词来铺垫,用一些偷拍到的画面来辅助解说词,那么整个片子肯定是枯燥无味的,观众看电视暗访节目,主要是通过影像和声音,随着暗访的进程一步一步的深入下去,一步一步的从中了解到真实的内幕。一味的用解说词来说明问题,那和看报纸没什么两样,而且,观众从中获得的信息量远没有报刊来得多,试想想,一个十分钟的解说词能写出什么内容,而报纸一大版的篇幅就能把事情的始末讲个一清二楚。所以说,在电视暗访节目中,解说词应起辅助作用,而同期声的应用是主要的。

解说词

解说词的写作; 一定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报道。解说词往往是根据拍摄的画面对新闻事实进行概要介绍。在隐性采访中,要注意的是不得公布个人的隐私,比如日记、信件之类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不提及就不要提及,如果有必要提到可用化名,地址也不得公布。

解说词不可揭人隐私,《黔江日报》曾发表了一篇题为《私了了不清的血泪债》,发表后1995年2月原告父女三人到法院告报社和作者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该文内容报道的是彭水县某乡的一件强奸案,受害者父亲知道后非常气愤,但想到报案后女儿的名声就保不住了,就想与强奸者私了,以为这样可以得到一笔钱,最后父亲还是带着女儿去报了警。报社编发这篇文章的初衷是提醒公民要珍惜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违法的事想私了是不行的,并且在处理的时候也隐去了那个姑娘的姓名。原告却以报社和作者“歪曲事实,诽谤、污蔑”,用“财迷心窍”的字眼搭配在“欲与老翁私了”之前,侵害了人格尊严,同时披露了原告的隐私内容。法院在调解中也认为用“财迷心窍”来形容受害者父母显然不妥,而且虽然报道中隐去了小姑娘的姓名,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文中将小姑娘的地址点到了乡,使得当地人看了报道都可以推断出写的是谁,构成了对小姑娘隐私权的侵害。记者在电视新闻解说中应当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三、 画面的加工与镜头处理

1、 对于一般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翻街道栏杆、随地吐痰,乱仍果皮等,避免使用近景别和正面角度镜头,而应使用全景、远景或背面角度。

某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却显得有些过分。

2、 避免出现侵害隐私权问题和肖像权问题。

在新闻暗访中,偷拍行为的产生是记者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考虑的,也许就忽略了被摄者的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这一问题。因此,即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报道使用了记者偷拍的镜头,事件虽可报道,应在技术上作适当的处理,不能让被摄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如模糊被采访者的面部、用背影出镜、当事人的形象图片予以虚化处理,或对被摄者的形象用马赛克加以处理等,否则都有可能构成对被摄者肖像权的侵害。

几年前,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对天津塘沽洋货市场里的伪劣化妆品进行暗访。这期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片子中有这样一幅画面:“商家一手支着顾客,往顾客脸上涂抹化妆品”。在运用这个镜头时,顾客和商家脸部都打上了马赛克,因为我们所反映的问题是整个洋货市场售假的情况,而非个人。这样既揭露洋货市场的售假状况,也很好的保护了顾客和商家的肖像权。

在隐私权问题上,应注意最好不让被害人或者提供线索的第三人清晰的出现在电视节目中,可以运用其他镜头补充,如果非要用那些镜头,也要对被害人或第三人加马赛克以处理。在《警惕电脑装机市场》中,原本有一段对“线人”的采访,在拍摄时,考虑到线人的曝光问题,我们用逆光对其进行了拍摄,在后期又对“线人”的脸部加了马赛克处理,最后因顾及到“线人”本身的问题,我们删除了这一段。

第三部分第14节 公共场所拍摄素材的后期制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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