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对新闻业可信性的影响;
c. 行为的动机;
d. 欺骗行为与编辑任务的关系;
e. 该行为牵扯到的法律;
f. 论证和行为的连续性。
规范还提出了几条不能被用于证明欺骗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l 获得奖项;
l 以较少的时间和较少的新闻来源获取新闻;
l 由于“别人已经这样做过了”而这样做;
l 报道的主题本身不道德。
许多国家都有针对新闻业不同媒介形态的带有伦理评议性质的自律组织,并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行业自律规则,这是值得我国新闻业学习借鉴的。
二、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节目准则》
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是根据1990年广播电视法规定成立的专事负责全英商业电视机构管理的半官方组织。它制定的《节目准则》为所有已获执照的商业电视公司所遵循,详细而富有可操作性。其中,对隐性拍录有如下规定:
使用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只有当隐蔽采访能够确立内容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只有当内容本身重要而且有利于公众利益时,才被允许使用隐蔽的麦克风和隐蔽的摄像机去获取未被告知人的声音和图像。当制片人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必须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录制这些内容(无论是否准备播出)。在这些秘密录制的内容播出之前,必须再次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播出。无论该素材是持牌人自己的,委托制作的,还是从外部得到的,本规定都适用。持牌人必须对每一次向最高节目负责人等咨询的过程以及对录制和播出的此类任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如果持牌人没有能够随时进行记载,独立电视委员会可以因此进行处罚。”
这种严格的自律规则和解决问题的程序对于我国的众多电视台来说,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的运作也较为健全,如1998年,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就曾通过了辖下投诉委员会的建议,依据香港《商营电视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就两家商业电视台的节目向两台分别罚款:亚洲电视在节目中引导陈健康详谈其私生活、性需要,同时表示对妻子与两名儿子去世满不在乎,并大幅报道有关内容,被广管局处以10万港元的罚款;相形之下,无线电视在同类报道的内容和篇幅方面虽也有不当,但处理手法较为克制,被轻罚5万港元 。
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国内新闻单位在对隐性采访的规制方面已有涉及,2000年5月,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曾出台《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八款规定:
“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这是公开见到的新闻单位制定的有一定操作性的相关程序规则。但大部分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媒体,制定的规定要么过于宏观,要么过于细碎,针对像隐性采访这样记者面对的具体问题的可操作性规定不多。倒是一些媒体的知名栏目制定了自己的规定,有的还相当成熟。据有关资料介绍,“根据栏目的实践,《焦点访谈》制定了关于隐性采访的若干规定。多用明察暗访,把明察和暗访结合起来,以明察为主。对有些特殊现象,为了案例需要,为了取证需要,不得不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偷拍的方式”,并制定了必须遵循的原则 。
三、 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新闻调查》栏目的工作手册
图19:冠生园用陈馅加工新月饼
我们见到的国内较为成熟的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自律规则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新闻调查》栏目的工作手册,该手册完成于2002年3月,现将其中关于隐性采访的部分摘录如下:
“对‘偷拍’我们慎之又慎,除非调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隐情而又别无他法,且经制片人同意,否则我们决不采取任何涉嫌欺骗、侵权的拍摄方式。”
“如何处理有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对一些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宗教、民族的敏感话题,能否关注,先请示制片人。”
“我们还要在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这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秘密调查,就是所谓的‘暗访’、‘偷拍’。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方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
①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②没有其他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③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④经制片人同意。
另外,使用长镜头往往会使被拍摄者在不知不觉中被拍摄;还有,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偷拍资料也涉及秘密调查问题,我们同样要求符合上述四条原则。” “我们将采访意图明确相告,尽量征得对方同意,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或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如有必要,请对方签署书面同意意见,我们也可以为对方出具对画面、声音进行处理以对其实施保护的书面承诺;对有特殊规定的被访者(如政府高级官员、服刑人员),按规定请示有关部门。”
在对包括隐性采访在内的采访活动进行自律规制的问题上,我们应提倡建立一种社会、行业、单位递进的伦理评议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