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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2 / 2)

其实,即便像偷拍偷录这样的写实记录,也只是记录下来由一定焦距与视角所限定的光学信息在二度平面上的投影和特定声音合成的作用于观众感官的信息,它不是全息的。由于报道事实是一种经过编导后期剪辑取舍之后的事实,因而这种真实与现实是有一定距离的,也就是说新闻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是存在差距的。所以,只能说隐性采访相比较显性的采访方式更易于接近事实真相。

需要明确的是,获取第一手真实的素材是进行隐性采访的首要目的。不能刻意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而忽略隐性采访本身的欺骗性。在某种情况下,即使记者不采用隐性手段其实也能获得同样真实的素材,这种时候隐性采访就不应进行。毕竟,新闻真实性原则更多的是需要用新闻记者追求诚信的职业道德来维护的,过度的隐性只能伤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第二部分第6节 框架“框不住”的隐性采访(2)

二、隐性采访报道的新闻客观性不等于“袖手旁观”

新闻客观性这一新闻原则一百多年来被业界公认是“负责的新闻业”的普遍标准,新闻客观性是西方新闻学最重要的价值观,它体现为一种工作态度:无偏见、无党派色彩、平衡、公正。通常,隐性采访有两种方式,一是“旁观记录”,二是参与其中。单从形式来看,似乎“旁观记录”更符合客观性的要求,一旦参与其中,就难免有“诱导事件”和“设置陷阱”之嫌。其实不然,要求记者在隐性采访时进行客观记录,并不是说让记者绝对放弃谈话式采访或提问。适当的角色扮演,恰到好处的提问,可以更全面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前提是坚持客观性原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罚”要依法》节目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例:

1997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记者搭乘一辆运煤的空车,在309国道河北省涉县到山西省长治市230公里的路段进行了采访。正常行驶的车辆在山西省黎城县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309国道上(山西省黎城县境内)。

民警刘代江拦车罚款。

记  者:多少钱?

刘代江:20。

记  者:给10块算了。这是什么钱?

刘代江:来,来,你下来我告诉你。

记  者:你给我写上吧。

刘代江:我给你写的有啊!

记  者:照顾一下吧!

刘代江:再来20!

记  者:谢谢。

刘代江:拿来!

记  者:你照顾一下吧,好吗?

刘代江:快点!

记  者:空车,谢谢。

刘代江:40!

民 警:往前走一下,好不好!

司 机:算了,再说就揍我了,我给他40块钱算了。

拿着这样一张罚款单,记者辨认了半天,也没搞清圆珠笔写的罚款原因到底是什么。

《罚要依法》报道中刘代江吼出那两句“20”、“40!” 的画面,从此成了曝光“三乱”的经典影像。记者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装扮成会计的模样,与驾驶室外的违法交警讨价还价。提问不多,但完全符合随车会计的身份,没有掺杂记者的任何评价,将违法交警蛮横粗暴、强取豪夺的“原生态”展示无余。在积极而适当的角色扮演中,记者同样很好地坚持了新闻客观性原则。

三、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争:永不终止的口水战

新闻自由按传统新闻理论的界定涵盖言论和出版自由。“研究采访权、报道权等属于新闻媒介特有的问题时,使用新闻自由加以概括,比起出版自由来说行文上更自然一些。”新闻自由中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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