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书强 > > 行走在火上 > 第6部分

第6部分(1 / 2)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经集体协商决定。”(《新闻调查》栏目策划);

l “处理不好,会带负面效应”(节目制作)。

反对使用的占12%,理由是:

l “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实则为了个人的名利,是采访技能低下的表现”(策划)。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初衷的备选项选择从高到低依次是:

l 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28人,74%;

l 曝光内幕,引发轰动效应14人,37%;

l 吸引观众、以提高收视率5人,13%;

l 满足观众好奇的心理3人,8%;省时省力3人,8%;

l 尝试这种采访手段3人,8%;好奇、好玩、刺激1人,3%。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的依据,在回答此问题的37人中,

l 86%的人认为是舆论监督的使命

l 22%的人选择新闻自由

l 14%认为没有依据或就是需要

在回答“隐性采访”使用不当的负面影响时,备选项由高到低依次是:

l 有可能侵犯被拍摄对象的隐私权39人,占80%;

l 有可能损害媒体的声誉28人,占57%;

l 干扰被拍摄者的原有生活28人,占57%;

l 容易引起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25人,占51%;

l 记者的安全会受到威胁24人,占49%;

l 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安21人,占43%。

l 还有人补充说:会给别有用心的行政官员造成制止监督的借口。

认为隐性采访在电视节目运用过度、适中、不够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5%、24%、33%。

五 关于隐性采访的学术论争

最初,制约隐性采访的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因素,比如声像设备是否能达到现场偷拍偷录的要求,而非道德法律问题。随着设备的改进,越来越多的记者用隐性采访来完成违法犯罪新闻,偷拍偷录的镜头和声音变得司空见惯,其涉嫌滥用的倾向和新闻诉讼的增加使从事新闻理论研究的人士提出了争论,进行着反思。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学者在各地报刊开展了关于记者隐性采访的大讨论。较早的讨论文章如李小冬《记者采访行为亟待具体规范》(明确提出要按程序、有限度“秘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即隐性采访)”, 和刚子的《提倡隐性采访》 ,两文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他们就变得合法了。”“衡量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就合法,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而不是法律意识。‘公共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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