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包二奶〃,指的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的婚外性行为等。
胡康生指出,〃'包二奶'现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所引致的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去年(1999年)广东省以重婚罪判处这类人员112人。
据介绍,针对〃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况,部分法律专家在讨论婚姻法时建议增加规定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但是否应将相互忠实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列入法律,中国法律界仍在争议中。《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第3版。
上文提到的〃二奶〃的身份大多属于本书所说的〃单身者〃,也属于第三者侵入家庭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社会舆论一味地将上述婚姻的破裂视为单身者的插足,实际上也是有它不合理的一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家庭,夫妻双方早已失去了爱情的关系,有的甚至处于婚内分居的冷战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单身者的出现只是使这原来就摇摇欲坠的婚姻加速了崩溃。如果是一个夫妻关系和谐情深意浓的家庭,第三者再怎么试图插足都是无济于事的,第三者所能插足的其实只是一些有欠缺的、已经开始崩裂了的家庭。当然我们如是说,并不是认为凡属第三者的插足都是合理的,对于任何事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来讲,传统的意识形态必然会狠狠地谴责动摇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但是,如果就每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多种多样的了。假定一个家庭已经隐性死亡,这个时候第三者的出现使这种死亡浮出水面,在我们看来这样做并不是毁坏了一个家庭,而是拯救了两个在破裂的婚姻中煎熬的灵魂,进而使他们各自获得新生的机会,破裂一个家庭重建一个家庭,只要保护好被动离婚者的权益,例如财产分割时候的补偿,儿童抚养责任义务的确定等,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是坏事。
这里,我们也想进一步强调一下我们对上述问题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婚外同居、〃包二奶〃的现象,其重要原因是中国不但没有保护被动离婚者权益的法规,也没有保护主动离婚者的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得不到保障,是以他们只得采用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畸形的方式来加以折衷地处理。这是中国大地上萌生出来的婚姻毒瘤。而关键的问题是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是否能在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的基础上也能够相应地得到保护。
关于离婚自由权
葛红兵 胡榴明
如果站在主动离婚者一边,我们就会发现离婚自由权也是婚姻自由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第三者现象增多的原因,恰恰是离婚自由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缘故。如果离婚在手续上简便,在法律上有保障,又有多少人愿意在婚外偷情呢?
谁不愿意将感情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使是婚外偷情的人不愿意,那个单身的第三者也一定愿意,她会成为感情公开化,合法化的坚决的促动者。〃人都有爱的权利〃,爱是非常自私的感情,爱对方就容不得有第三者存在,夫妻双方容不得第三者的存在,那么这个第三者难道就容得自己的恋人、情人有一个合法的妻子或者丈夫作为自己这个第三者的〃第三者〃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都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只爱自己。如果社会机制能够让人获得这样的保证,那么所谓的第三者问题就可以较为轻易地解决,而不至于成泛滥的趋势它有它自己来自人的本性的制约机制,问题是法律如何将这种制约机制调动起来,使它发挥作用,进而用人类自己的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和舆论的强制力量,来消灭这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小离婚的难度,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增加离婚的难度,当然,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有强大的法律力量同时保护被动离婚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其实所谓第三者并不是特定的,相互争斗的情敌都可以视对方为第三者,婚姻神圣、从一而终的观念已经随着教会在欧洲的没落和封建家族在中国的崩溃而淡薄,某些人以婚姻为手段束缚配偶,维持已经破裂的家庭,实际上非常愚蠢。
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这个婚姻就没有继续保持下去的理由。我们的意思是,离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至于离婚的种种具体原因不应当是法律追究的范围,应当允许无过错离婚,允许单方面意愿离婚,如果我们坚信婚姻的目的是幸福,那么只要其中有一方认为婚姻没有给他带来幸福,他就有权利提出离婚。如果离婚需要理由,这就是最大的理由,这也是最合理最充足的理由。感情这个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对和错,而婚姻只有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如果感情破裂,剩下的就只是如何解除婚姻并对婚姻的后果负责的问题,例如子女的赡养,婚姻的某一方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离婚、让不让离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中作为妻子的一方往往觉得受害深重,因为自己苦心经营的一个家庭被破坏而感到悲伤和委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纵容。实际的情况是,破坏者并不是单独的,是家庭成员和别人的共谋。如果法律仅仅只是让第三者受到惩处,对于共同行为的两者来说,这样的裁定很不公平,即便如此也会彻底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婚姻的破裂仍然不可能挽回。
关于单身者的恋爱权
葛红兵 胡榴明
单身者,尤其是单身的女人,有情感的需要和爱的需要,同时也有走进婚姻和家庭的需要,这是单身者的权利之一,他们的选择范围极有可能是已婚的男人和女人,这也是他们的自由权之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单身者选择配偶一定要在非婚者中进行,谁都知道爱的发生是无法阻挡的,没有任何理由对人类的爱情作出限制。就这一点来说,他们对于已经存在的低质量婚姻是有破坏性的,但是同时,他们也给社会带来新生的婚姻,就社会总体婚姻水准来说,解体所伴随的新生有助于社会个体婚姻质量的提高,也就是说它将提高一个社会的总体婚姻满意度,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当然这只是我们的观点之一,凡事也不可一概而论,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都会有它的合理性或是不合理性,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以分析和了解,才有可能得出比较中肯的定论来。
谁是过错者?
葛红兵 胡榴明
2002年初,报上刊载了台湾发生跨海谋杀案的新闻报道:
台岛某富商在美国治房产纳妾生子,妻子知道内情后大怒,乘飞机往美国寻访到妾的住屋,乘丈夫不在,用利刃刺死妾和丈夫与妾所生的孩子,然后偷偷飞回台湾。凶案最后被美国和台湾警方协力侦破,富商之妻被拘捕归案。故事的末尾有些出人意料,据说该富商对自己的妻子生了恻隐之心,准备花大钱雇最好的律师替其辩罪。他为之辩解说:她(其妻)这么做是因为太爱这个家了,我能谅解她。
这个故事可以让人感想颇多,在这里我们想要说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出现〃包二奶〃的现象,除了离婚制度的不健全以外,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封建主义男权思想的延续,有了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希望过旧时代三妻四妾的生活,既然不为公开的法律制度所允许,那么就将这种非婚男女同居关系转为地下,如上述的富商将情妇移居到美国。这样一类人对离婚根本就不感兴趣,他们需要各种女人来满足他们各项需要,例如需要妻子为他守住家照料孩子,也需要另外的女人来满足他们性的需要以及情趣的需要,他们认为找一个固定的同居情妇(即〃二奶〃)比享受另外的性服务的花费要划算得多,当然也有人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子嗣需要。因为这些男人的需要,中国才出现了〃包二奶〃。上述那一例凶案,对那个连襁褓中的婴儿都不放过的妻子,那台湾富商公然表示同情,说明情妇和小儿因他而惨死的残酷事实并没有引起他的悲痛,这里已经不存在所谓感情这样的问题了,就连最起码的人性他都没有具备,由此可以看出少?